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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民初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俞伟与胡庆兰、邓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民初字第00780号原告俞伟,公务员。委托代理人赵其勇,射阳县海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庆兰。被告邓克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伟诉被告胡庆兰、邓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现原告以两被告已归还借款本金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伟负担。审判长  侯建伟审判员  潘高良审判员  王建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妍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