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2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俊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769号原告王伟,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现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马俊喜,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马俊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标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跃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