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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2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俊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769号原告王伟,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现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马俊喜,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马俊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标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跃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