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扬开、李传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扬开,李传连,广西陆川县荣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陆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西滨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陆本宏,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营,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部员工。被执行人王扬开。被执行人李传连。被执行人广西陆川县荣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陆川县珊罗镇龙珠路18号。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扬开、李传连、广西陆川县荣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陆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王扬开的存款240895元,其中23176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800元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3334元用于支付执行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陆川县人民法院(2015)陆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