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51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518号原告惠某某,男,汉族,1950年9月9日出生,居民,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牌楼台2**号=。原告辛某某,男,汉族,1960年10月2日出生,居民,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寨山20号。被告折某某,男,汉族,1961年10月19日出生,个体户,住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南门1号,现住清涧县运政家属大楼。被告折某某,男,汉族,1987年2月13日出生,清涧县税务局职工,住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南门1号,现住清涧县运政家属大楼。被告师某某,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清涧县人民法院职工,现住清涧县法官大厦。本院在审理惠某某、新国周诉被告折某某、师某某、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某、新国周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某某、新国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某、新国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1元,由原告惠某某、新国周负担。审判员 白某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