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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7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与冯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蓟民初字第7830号原告张××。被告冯一×。原告张××与被告冯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玉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冯二×。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成婚,导致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原告为了家庭一直忍让,可被告根本不顾家庭。2014年春节后,被告在外面用车拉别的女人乱跑,几次被原告发现,被告还因此事殴打原告。2015年8月3日晚上11时许,被告酒后再次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无奈报警。现原告已经对被告绝望,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恳请贵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冯二×的抚养权由自己选择;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答辩,庭后提交书面意见述称:原告所称我挣钱不给家里不属实,家里所需一切开支水、电、费,房子贷款均是我负责;原、被告之间吵架都是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原告说被告在外面有女人,那是因为我们买车之后,我用车拉出租挣钱,她看到拉女的不问青红皂白就打人家,即使原告这样无理取闹,我也没有想过与她离婚。现在我们的孩子在上仓中学读高二,正是紧张的时刻,就算是为了孩子我也不同意和原告离婚,请法院给予一个公正的判决。经审理查明,1996年10月1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11月份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冯二×,现为上仓中学高二学生。2013年8月4日,被告酒后与原告发生打架,原告到外面租房居住。故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有关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结婚已将近20年,夫妻感情基础牢固。现因生活琐事,相互沟通少,对家庭事务虽产生分歧意见,但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之程度。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彼此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共同处理好家庭事务,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离婚之诉讼请求;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玉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继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