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沈名曲与郭亚全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名曲,郭亚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银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沈名曲。被执行人郭亚全。沈名曲申请执行郭亚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银民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名曲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亚全已自动履行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的(2015)银民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梁福希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