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梅兴寿与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兴寿,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632号原告梅兴寿,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滨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20369921-0。法定代表人陈广,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谷兵,男,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兴寿与被告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梅兴寿于2015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兴寿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梅兴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兴寿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海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恒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