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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富荣与被告董灵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富荣,董灵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674号原告朱富荣,男,195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常相坤,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灵丽,女,198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徐永峰,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朱富荣与被告董灵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富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常相坤,被告董灵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永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富荣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4月7日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将位于武城县历亭东街南侧,房产证号为鲁德房产证武城字第017**号,土地证号为武集用(1999)字第00**号房产卖给被告,双方约定房屋价款为133523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并于2013年5月29日将原告房屋占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腾空并返还房屋,并于2015年7月7日向被告发函解除合同,被告至今未腾退房屋。故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二、被告腾退房屋;三、被告支付原告自2013年5月29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期间的使用费。被告董灵丽辩称,被告已全面履行了付款义务并实际占用该房并投资进行了装修。被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借款,2011年9月24日,原告用其所有的位于武城县历亭东街南侧,房产证号为鲁德房权证武城字第017**号的房产抵押给被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4月7日,因原告无法偿还借款及利息,与被告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甲方为朱富荣、XX风,乙方为董灵丽,见证人为李金豹。协议约定:甲、乙双方达成关于将位于武城县历亭东街南侧建筑面积为649.69平方米,房产使用面积236.07平方米,房产证号为鲁德房产证武城字第017**号,土地证号为武集用(1999)字第00**号的房产卖给乙方,甲方自愿将该房产作价壹佰叁拾叁万伍仟贰佰叁拾元卖给乙方,乙方取得使用权和所有权。乙方于2013年4月7日付款后取得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甲方在取得房款30天后将上述房产交与乙方,同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过户等相关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房产的产权及使用权。乙方办理过户时甲方出具过户所需的全部手续,所需税费等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被告于当日支付给原告80000元。2013年5月29日原告搬出该房。涉案房屋现由案外人曲风东经营武城县广运豪泰商务宾馆。另查明,XX风为朱富荣之子。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交的房产买卖协议、户口本、借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房屋他项权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合同法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因此,解除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超过了该期限则发生解除权丧失的后果。原告朱富荣与被告董灵丽于2013年4月7日签订房产买卖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于当日支付房款,原告于三十日后交付房产。签约当天,在双方均同意原告所欠被告借款抵顶房款,被告另支付给原告80000元的情况下,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搬出。原告称是被告强行占其房屋并于当天拨打110报警,原告仅向本院提供通话记录,但就其报警内容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所称强行占用其房屋的陈述本院不予认可。原告于2015年7月7日才通过邮件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且收件人并非被告本人,庭审时被告称并未收到该通知,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曾向被告主张过解除合同,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迁出该房,被告对该房也进行装修并使用,显然原告至今才行使解除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间,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腾退房屋并支付使用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09元,由原告朱富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