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6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荣荣与廖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荣,廖美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856号原告刘荣荣,女,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廖美华,女,成年,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荣与被告廖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荣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17元,减半收取为358.5元,由原告刘荣荣负担。审判员 江 海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重苑(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