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洪民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绍君与粟文平、陈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君,粟文平,陈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洪民二初字第13号原告陈绍君,男,195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告粟文平,男,195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被告陈丽君,女,195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粟阳,男,1981年1月4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绍君与被告粟文平、陈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绍君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绍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绍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87.8元,由原告陈绍君负担。审 判 长 李军康审 判 员 朱彩红人民陪审员 熊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宗洋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