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太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与陈伟坚、陈志光、梁泽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陈伟坚,陈志光,梁泽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太民初字第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地址:新兴县新。负责人蒙耀雄,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增平,男,该行员工,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侯伟健,男,该行员工,住新兴县。被告陈伟坚,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告陈志光,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告梁泽亮,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诉被告陈伟坚、陈志光、梁泽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96.7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炎彬代理审判员 王青梅人民陪审员 何锦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区超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