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胡有军、祁世栋、陈生柏与徐利宗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有军,祁世栋,陈生柏,徐利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保字第42号申请人胡有军,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申请人祁世栋,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申请人陈生柏,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被申请人徐利宗,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有军、祁世栋、陈生柏与被申请人徐利宗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是自由处分其权利的正当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胡有军、祁世栋、陈生柏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汤希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书 记 员 甘世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