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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苟小兵与张翁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小兵,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城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苟小兵。被执行人张伟(又名张翁毓)。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苟小兵申请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伟涉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罪,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庆城执字第2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瑞审判员  王全恩审判员  郑富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温兴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