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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妥兵德申请执行任晓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妥兵德,任晓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肃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妥兵德,男,裕固族。被执行人任晓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妥兵德申请执行任晓杰(2014)肃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任晓杰现无职业,没有收入来源及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0月16日,根据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妥兵德在签订了息诉罢访保证书后,我院对其发放了10万元司法救助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肃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第一项调解协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军审判员  蔡彦堂审判员  刘攀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