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行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罗炜与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思行初字第149号原告罗炜,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8号。负责人林龙震,大队长。被告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厦门市莲前西路8号。负责人杨曙耀,支队长。原告罗炜不服被告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被告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峰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以及被告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炜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被告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炜负担。审 判 长 王叶萍助理审判员 简振环人民陪审员 郝晓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邱 峰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