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朱朝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朱朝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8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被执行人:朱朝晖身份证:33030219750604241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鹿商初字第0379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朝晖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朱朝晖名下有房产(温州市鹿城区沿江中路第3幢406室的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温州市鹿城区沿江中路第3幢406室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夏益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任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