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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民二终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仇成安诉聂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仇成安,聂森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二终字第2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仇成安,男,汉族,1959年1月22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委托代理人杨荣春,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森,男,汉族,1959年10月31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委托代理人皮朝南,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仇成安因与被上诉人聂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仇成安于2015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仇成安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仇成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仇成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湘辉审 判 员  郭家法代理审判员  龙中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丽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