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吉林瑞锡精密轴承有限公司与吉林瑞锡精密轴承有限公司、无锡市滚动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吉林瑞锡精密轴承有限公司,无锡市滚动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2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瑞锡精密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银座F25-5F(*栋*单元***室)。法定代表人:郑俊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荣,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市滚动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长江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韩俊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伟,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吉林瑞锡精密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市滚动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终字第0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瑞锡公司以其与滚动公司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瑞锡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瑞锡精密轴承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史承豪审 判 员 罗有才代理审判员 潘 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璠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