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佛山保立佳化工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新健生喷胶棉厂、李锐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保立佳化工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新健生喷胶棉厂,李锐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207号原告:佛山保立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杨文瑜。委托代理人:刘正宏,系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洁莹,系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新健生喷胶棉厂(以下简称新健生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投资人:李锐开。被告:李锐开,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5)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207-1号民事裁定,于同年9月1日冻结了被告新健生厂的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账户80×××85的存款49400元。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康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廖洁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健生厂的投资人即被告李锐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存在购销关系。原告应被告之约,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乳液涂料供其使用。交易习惯是:原告收到被告的传真订单后,按订单规格、数量组织生产,完工后委托物流公司配送货物(附《产品发货单》)到被告指定地点;被告指定人员核对《产品发货单》无误后在其上签名确认,以作为货款结算凭据。2014年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对账,被告确认截止至2014年11月30日,被告应付原告货款69962.5元,并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562.5元,尚欠49400元至今未付。被告新健生厂是被告李锐开投资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被告李锐开应对新健生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新健生厂清偿货款49400元及支付从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李锐开对被告新健生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两被告辩称:两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49400元未支付,但原告供应的乳液涂料有质量问题,被告要求扣减2吨涂料的货款12000元。关于有质量问题的乳液涂料,被告曾打电话联系原告的销售人员,但无法联系。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被告新健生厂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李锐开人口信息查询表原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新健生厂是个人独资企业。2.订货单传真件复印件、产品发货单原件各2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新健生厂存在购销关系及双方的交易习惯。3.对账单原件2份,用以证明2014年12月11日,经原告和被告新健生厂对账,被告新健生厂确认截至2014年11月30日止欠原告货款69962.5元。至原告起诉前,被告新健生厂尚欠49400元货款未支付。两被告没有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辩证,两被告对上述证据1、3及证据2的产品发货单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两被告对证据2的订货单传真件不予确认,但确认该订货单的抬头是被告新健生厂所使用的便条的抬头,且该送货单上的内容能够与产品发货单及2015年6月26日的对账单相互对应、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证据2的订货单传真件的真实性予以采纳。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新健生厂向原告购买乳液涂料,双方交易至2014年8月8日。2014年12月11日,双方进行对账,被告新健生厂确认截至2014年11月30日止尚欠原告货款69962.5元。后被告新健生厂向原告支付了20562.5元,至庭审结束前尚欠49400元未付。另查明,被告新健生厂是被告李锐开投资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本院认为,被告新健生厂拖欠原告货款494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如数支付予原告。两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要求扣减货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告对此也不确认,故对两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新健生厂拖欠原告货款未付,原告主张被告新健生厂支付从起诉日(即2015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新健生厂是被告李锐开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被告李锐开应对被告新健生厂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新健生喷胶棉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9400元及以实欠货款为本金从2015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保立佳化工有限公司;二、被告李锐开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新健生喷胶棉厂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517.5元、财产保全费514元,合共1031.5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与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康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