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遂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徐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民初字第730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郑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0月16日以被告副本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钟芳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淑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