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执民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淋信用社与朱志勇、林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淋信用社,朱志勇,林明,柯孔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三执民字第1638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淋信用社。负责人:陈道富。被执行人朱志勇,农民。被执行人林明,农民。被执行人柯孔郎,农民。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淋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朱志勇、林明、柯孔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台三浦商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5)台三执民字第163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 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