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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吕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吕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55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吕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张某(2014)横民初字第0138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吕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贷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25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6000元),被执行人张某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吕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4600元。2015年5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400元。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法执字第00552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