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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5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沈阳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窦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窦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5024号原告沈阳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卫军委托代理人潘丽钧,该公司副经理被告窦xx。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窦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结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窦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自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