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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米东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仁信与被执行人王雷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仁信,王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米东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张仁信,男,汉族,1962年4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王雷军,男,汉族,1972年9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张仁信与被执行人王雷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本院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米东民一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6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一直与被执行人在协商解决本案,本案经院长批准两次延期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其按照2014)米东民一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2件案件,一件为申请执行案款120000元,一件为申请执行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120000元的案件中,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已进入拍卖程序,故申请执行人要求将本案中申请执行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并入上述拍卖程序的案件中一并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米东民一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忠审判员  赵 亮审判员  胡景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继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