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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晓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68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高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巫后臻,董事长。被执行人何晓林,男,汉族,住无为县高沟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晓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被执行人何晓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451227.46元及利息1094893.09元,并承担诉讼费27170元、执行费2813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给付。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利民审判员  钟庆木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红卫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原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