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象山天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肖善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天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肖善龙,象山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振西,冯金彩,姚辉,肖艳,肖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870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天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凤栖路***号。法定代表人:XX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肖善龙,男,194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象山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象山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号*层。法定代表人:肖善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吕振西,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冯金彩,女,195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象山县兰陵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姚辉,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象山县,现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肖艳,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联通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象山县,现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肖芳,女,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象山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事,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象山天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善龙、象山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振西、冯金彩、姚辉、肖艳、肖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21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肖善龙、象山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振西、冯金彩、姚辉、肖艳、肖芳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天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善龙、象山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振西、冯金彩、姚辉、肖艳、肖芳支付执行款1511483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7514.8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肖善龙、象山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振西、冯金彩、姚辉、肖艳、肖芳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肖善龙、象山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振西、冯金彩、姚辉、肖艳、肖芳尚应支付执行款1511483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7514.83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肖善龙有一处位于象山县丹城镇塔山花园15号的房产,已查封;被执行人吕振西有一处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塔山新村1号楼401室的房产;被执行人冯金彩有五处房产,分别位于象山县丹城镇文峰小区38幢84梯301室、象山县天安路135弄13-15号、象山县丹东街道塔山花园综合楼3号楼、象山县丹东街道塔山花园B2综合楼3号楼(附属有房)、和象山县丹城镇塔山花园B2幢5-7号;被执行人象山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三处房产,分别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121-133号4层、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121-133号5层和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121-133号7层,均已被查封。被执行人肖艳有一处位于象山县丹城镇塔山花园25号的房产,已查封。以上房产均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象山天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8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