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海执民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雪良与金家宏、凌剑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海执民字第1850号申请执行人陈雪良与被执行人金家宏、凌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4)嘉海商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雪良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家宏、凌剑英现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海执民字第185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金家宏、凌剑英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冯跃宁审判员 毛守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