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51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511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1956年1月20日出生,农民,住清涧县玉家河镇北山里村。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1989年3月20日出生,住清涧县玉家河镇北山里村,系郭某某之子。被告折某,男,汉族,1961年10月19日出生,个体户,住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南门1号,现住清涧县运政家属大楼。被告折某,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清涧县税务局职工,住陕西省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南门1号,现住清涧县运政家属大楼。本院在审理郭某某折某,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6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韩某某审 判 员 白某某人民陪审员 刘某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