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2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2199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特别代理。被告吴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横山县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横山县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肤施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横山县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6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拓福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长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