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7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常士豹与被告高起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7255-1号原告常士豹。被告高起义。被告高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士豹与被告高起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高勇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经济开发区元驰世纪城A1领寓B幢17层4-1712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0964**)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常士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告高勇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经济开发区元驰世纪城A1领寓B幢17层4-1712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0964**);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2、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 蔚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绥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