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行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梁顺成与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办事处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顺成,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顺行初字第178号原告梁顺成,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黎存存,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66841762-3),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裕民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李莉,主任。委托代理人柳彪,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程芳,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顺成诉被告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行政备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村南×别墅区的业主,被告是对原告所在园区提供政府指导、监督工作的一级政府组织。2015年9月14日,原告得知×小区成立了北京市顺义区×小区业主委员会,但是原告从来没见过业主委员会发过选票,也从不知道×园区召开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成立的整个过程中,也未履行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议》和《筹备组工作报告》进行公示,也未征求原告在内其他业主的意见。原告认为,业主委员会在成立过程中的相关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因此,业主委员会成立及备案的整个过程已经涉嫌违法,已经侵害了原告在内的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对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整个过程提出指导、监督,并保证其合法、有效。现被告未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义务,故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备案单》;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根据上述《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具有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业主委员会备案的适格主体应为业主委员会而非业主个人,业主个人的合法权益可通过业主大会实现。故本案原告以业主个人名义针对×别墅区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缺乏法律依据,其不具备针对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提起本案之诉的主体资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顺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 颖人民陪审员 马淑贤人民陪审员 张志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 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