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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郭服服与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807号原告郭服服。被告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法定代表人袁汉源,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郑汉印、韩娅舒,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职工。本院在审理郭服服与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服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薛安利人民陪审员  惠小生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向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