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敖民初字第5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58、陈某某与金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金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5645号原告陈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金某某,女,50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金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剑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