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雄与林庆荣青海兴华医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雄,林庆荣,青海兴华医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811号原告:黄雄,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位长城,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庆荣,男,汉族。被告:青海兴华医院。法定代表人:陈玉武,青海兴华医院院长。原告黄雄诉被告林庆荣、青海兴华医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雄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黄雄负担。审判员 杨 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维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