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调确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周优望、周水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调确字第1630号申请人周优望。申请人周水平。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周优望与申请人周水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黄轩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优望与申请人周水平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浦江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周优望赔偿周水平人民币600元;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 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彩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