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东执字第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东海县石榴镇金诚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朱纪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海县石榴镇金诚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朱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执字第00923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石榴镇金诚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陶明甫。被执行人朱纪生。申请执行人东海县石榴镇金诚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连东商初字第007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东商初字第007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中执行员  徐景法执行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