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东商初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申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博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申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常熟市博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757号原告连云港市申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荣忠,总经理。被告常熟市博美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永明,总经理。原告连云港市申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博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沈桂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市申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博美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申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市申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博美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连云港市申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桂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