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法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余志辉、李引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志辉,李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法执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余志辉,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黄县。被执行人李引平,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黄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引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引平给付申请执行人余志辉赔偿款49693.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负担案件受理费14900元、执行申请费645.5元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余志辉与被执行人李引平于2015年9月21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引平于2015年9月27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余志辉3000元,于2016年2月7日之前付清余款。由于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余志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管常庆审判员 李佑泉审判员 习国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海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