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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一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邱庆陆诉被告黄容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庆陆,黄容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一初字第911号原告邱庆陆,男,1976年5月2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钟声会,系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黄容华,女,197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罗云明,系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邱庆陆诉被告黄容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希望与被告案外就离婚事宜进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李明炯人民陪审员  张如铂人民陪审员  黄家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兆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