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一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邱庆陆诉被告黄容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庆陆,黄容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一初字第911号原告邱庆陆,男,1976年5月2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钟声会,系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黄容华,女,197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罗云明,系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邱庆陆诉被告黄容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希望与被告案外就离婚事宜进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李明炯人民陪审员 张如铂人民陪审员 黄家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兆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