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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韦家业、唐艳春等与平果县鑫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家业,唐艳春,平果县鑫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00652号申请执行人韦家业。申请执行人唐艳春。被执行人平果县鑫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秀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家业、唐艳春与被执行人平果县鑫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法执字第0065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天 宁审 判 员 黄 学 成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艺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