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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田支行与谢碧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田支行,谢碧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118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田支行被执行人:谢碧贤身份证:33022419811206676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0003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碧贤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谢碧贤名下有房产(奉化市莼湖镇桐照村小康路2弄1幢××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为奉化市字第19-337号,土地证号为奉集用(2013)字第09-174**号])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奉化市莼湖镇桐照村小康路2弄1幢××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为奉化市字第19-337号,土地证号为奉集用(2013)字第09-174**号])。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蒋伟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