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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彭琳与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琳,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177-1号申请执行人彭琳,女,1987年10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峰,男,1984年12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彭琳与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彭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65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43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本案暂缓执行,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1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