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850号原告黄某某,女,住湖南省临澧县。委托代理人鲁义辉,临澧县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某,男,住湖南省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谭碧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