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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850号原告黄某某,女,住湖南省临澧县。委托代理人鲁义辉,临澧县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某,男,住湖南省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谭碧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