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官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玉勇与孙玉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勇,孙玉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官民初字第00211号原告孙玉勇,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韩丽丽,系大石桥市司法局沟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玉石,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素芳,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孙玉勇与被告孙玉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韩丽丽,被告孙玉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素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玉勇诉称,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关系,且均为土台子村村民。1998年,原告从土台子村委会承包位于岳家坟土地5亩,承包期限30年,每年向村委会交纳租金500元。2000年,因原告家无人耕种就将该土地交由被告耕种,承包费由被告承担,未约定使用期限。现原告要收回该土地自行耕种,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达成的口头土地流转合同,被告返还原告承包的岳家坟5亩土地;如被告不能返还土地,则每年须向原告交纳租金4000元(800元/每亩×5亩=4000元)。被告孙玉石辩称,我耕种原告从土台子村委会承包的岳家坟5亩土地属实,但原告自愿将土地交给我耕种的,由我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我已耕种16年了,并栽植了200左右棵苹果树,现原告要求返还土地,于法无据,我不同意返还。原告仅是挂名承包者,我才是真正的承包者,我也不同意向原告交纳承包费。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孙玉勇与被告孙玉石同为大石桥市虎庄镇土台子村村民。1998年,原告从虎庄镇土台子村委会承包了土台子村岳家坟5亩土地,承包年限为30年。2000年,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将上述岳家坟5亩土地流转给被告无偿耕种,土地承包费由被告负担,双方未约定流转年限。协议达成后,被告接收土地当年栽植了200左右棵苹果树,并逐年向土台子村委会交纳土地承包费。上述事实,有原告和被告的陈述、村委会土地台账、村委会证言、收款收据等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开庭审查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土台子村委会土地台账及证明,可以认定原告是土台子村岳家坟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虽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达成口头土地流转协议,但双方未约定流转年限,应当视为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约定不明的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达成的口头流转合同并返还5亩土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于合同可能随时解除应具有一定预见性,其选择栽植苹果树,应对其付出的成本承担相应风险,考虑到苹果树经济栽植年限(一般为20年—30年)问题,酌情确认被告于2020年倒出土地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孙玉勇与被告孙玉石于2000年达成的口头土地流转合同;二、被告于2020年12月30日前将位于虎庄镇土台子村岳家坟5亩土地返还给原告,并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文伟审 判 员 昝立宾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耿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