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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一初字第0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池永轩、石甜与陈文春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永轩,石甜,陈文春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一初字第01678号原告:池永轩,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乌鲁木齐市。原告:石甜,女,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被告:陈文春,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哈图布呼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永轩、石甜与被告陈文春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池永轩、石甜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文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永轩撤回对被告陈文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费用363元)。审判员  张新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