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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商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陶建磊与孔祥印、李淑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商初字第789号原告:陶建磊。委托代理人:刘金霞、米强,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祥印。被告:李淑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建磊诉被告孔祥印、李淑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孔祥印、李淑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建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陶建磊负担。审判员  侯传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