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商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陶建磊与孔祥印、李淑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商初字第789号原告:陶建磊。委托代理人:刘金霞、米强,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祥印。被告:李淑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建磊诉被告孔祥印、李淑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孔祥印、李淑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建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陶建磊负担。审判员 侯传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