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5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卢太送与覃廷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太送,覃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537-1号申请执行人卢太送。被执行人覃廷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鹿民一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覃廷贵在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平山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覃廷贵在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平山分理处帐号20×××89的存款2675.23元,至鹿寨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莫 春 辉审判员 莫 春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毅书记员罗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