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传学与吕可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学,吕可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李传学,男,汉族,1963年1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吕可鸣,男,汉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商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吕可鸣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2014年3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接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吕可鸣未按法定时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2015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执字第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红军审判员 黄茂夫审判员 段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