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朝阳与钟宗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刘朝阳,居民。被执行人钟宗林,农民。刘朝阳申请执行钟宗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浦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4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朝阳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裁定如下:终结(2015)浦执字第274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国昭审判员 梁世鹏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纪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