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保康行非执裁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与王佳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保康县国土资源局,王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行非执裁字第00011-1号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黄秀国,系保康县国土资源局长被执行人王佳梅,农民。保康县国土资源局对王佳梅违法转让土地行为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鄂保康行非审字第0001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6月23日移送立案执行。依据该法律文书,应当按照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保国资行处字(2014)第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被执行人王佳梅非法转让土地所得价款48584元,执行罚款2429.20元。现经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保康行非审字第0001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喜审判员 宋进奎审判员 胡俊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文涛 关注公众号“”